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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于2023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3号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国务院令第763号 | 时间 :2024-03-25 | 694 次浏览 | 分享到:

外交部和驻外外交机构根据工作职责要求,对从事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的驻外外交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为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提供志愿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紧急救援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力量参与领事保护与协助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在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在领事保护与协助过程中,得到第三方提供的食宿、交通、医疗等物资和服务的,应当支付应由其自身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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