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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修订版)全文

《民兵工作条例》1990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来源: | 来源: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1号 | 时间 :2024-02-26 | 58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组织,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单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该单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罚,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1978年8月国防部颁布的《民兵工作条例》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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