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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
(2017年3月29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9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极端化的主要表现
第三章 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
第四章 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五章 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去极端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
本条例所称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
自治区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预防和惩治极端主义犯罪活动。
第四条 去极端化应当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中国化、法治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五条 去极端化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
第六条 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设立去极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去极端化。
去极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履行调查研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相关职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检举揭发极端化言行。
第八条 对在去极端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极端化的主要表现
第九条 受极端主义影响,下列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化,予以禁止:
(一)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的;
(二)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三)干涉他人婚丧嫁娶、遗产继承等活动的;
(四)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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