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利工程相关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
(二)推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标准化;
(三)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水资源等调度;
(四)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安全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所管辖水利工程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并协助、支持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利工程规模等级、投资模式等,明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管理责任人(统称水利工程管理者)。
下列水利工程应当明确专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一)大型、中型和重点小(1)型水库;
(二)大型、中型水闸和泵站;
(三)一级、二级和三级堤防;
(四)重要引调水工程;
(五)大型和重点中型灌区;
(六)长江、汉江及其重要支流的蓄滞洪区;
(七)需要明确专门管理单位的其他水利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流域或者行政区域确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集中管理所在流域或者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所有的水利工程,其所有者为水利工程管理者。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者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实施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
(三)执行水利工程调度规程(方案)、调度运用计划、供用水计划和应急预案;
(四)执行防汛抗旱调度指令、水资源调度指令,做好工程蓄水保水、防汛抗旱、生态流量泄放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做好水利工程及其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六)其他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相关工作。
第三章 工程建设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现代水网建设,将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水利工程的功能类别、空间布局、建设计划、规模总量以及安全保障等内容纳入相关水利规划,严守水安全、水环境安全、粮食和能源资源安全、生态安全底线。
建设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并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洪水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需要报请审批、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组织制定水利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提出管理方案。管理方案应当包括水利工程建成后的管理者、经费来源、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等内容。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