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的原则,推广简单实用、成本适中、技术成熟、适宜寒地的农村卫生厕所,加强农村改厕与污水治理相衔接。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分类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优先进行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垃圾治理,推进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建设,推动农村垃圾收运、转运体系稳定运行,及时清运、处置垃圾。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废旧农膜和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第八章 乡村治理
第五十条 坚持以党建引领乡村治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应当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完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和综合信息平台,推进乡村政务服务事项一体化办理、信息系统整合,提高乡村治理智能化、便民化水平。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使用、管理机制,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到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支持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本村致富能手、退役军人依法依规参选村干部。建立农业农村工作干部培训制度,提升干部队伍素质。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治乡村建设宣传教育,培育法治文化,引导基层干部和村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加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推进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衔接,健全乡村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工作机制,提高法治乡村建设水平。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平安乡村建设,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和公共安全体系,加强农村警务工作,优化警力布局,依法打击农村黄赌毒、非法宗教活动、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章 城乡融合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