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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章 前期物业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第三条 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 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并依法付费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和物业管理。
第五条 本市支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共有部分利用和管理等事项。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培训制度;
(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相关标准;
(六)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业主电子共同决策等信息系统;
(七)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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