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综合性或细分领域的整零对接活动,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入驻整零对接平台。
第二十三条 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和动力电池供应商设计协同,优化整车与动力电池的安全性匹配以及热管理策略,提高动力电池安全防护能力。
第四章 场景拓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在城市公交、出租车、物流配送、环卫、国企用车等领域优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推动在港口、码头、工矿企业等固定路线和城市渣土运输、垃圾清运等场景推广使用新能源重型卡车,加快公共领域老旧车辆报废更新为新能源汽车。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智能有序充电、新能源汽车与可再生能源融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与城际智能交通、异构多模式通信网络融合等综合示范。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优化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环境,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根据国家规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相关工作。
支持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争创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区,建立面向用户的基于危险场景和特殊气象环境的智能汽车测评体系,引导智能汽车技术进步。
第二十七条 选择道路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行政区域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支持智能网联汽车测试。
支持选择具备支撑自动驾驶及网联功能实现的适当路段、区域、时段,供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支持在物流配送、短途接驳、城市公交、环卫作业、养护作业等领域开展智能网联车辆测试和应用。
鼓励具备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建设道路和交通场景仿真模拟平台,对智能网联汽车的自动驾驶系统进行仿真测试和技术验证。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应当向社会公布;相关企业和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八条 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有序、严格监管、安全可控的原则,结合技术发展态势、标准规范、基础设施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对不同发展阶段的智能网联汽车采取相适应的管理措施。
按照从低风险等级到高风险等级道路、从简单类型到复杂类型测试、从低技术等级到高技术等级自动驾驶系统的原则,对智能网联汽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支持具备量产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准入试点。
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组成联合体,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的迭代优化。
第五章 开放合作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打造融入全球的开放生态,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和监管服务模式,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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