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是为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务院于2023年12月04日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 | 来源:国务院 | 时间 :2023-12-30 | 6884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报告人体器官获取、移植实施情况。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医疗事故处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或者获取的人体器官进行医学检查;

(二)未对接受人接受人体器官移植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未遵守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第四十五条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信息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取费用的,依照有关价格、医疗保障基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注销其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工作证件,终身不得担任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

(一)接到指派后未对遗体器官获取进行见证;

(二)出具虚假见证意见。

第四十八条 公职人员在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同时废止。


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