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党的建设工作管理制度、行业管理制度,完善议事、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第五十二条 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四)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五)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六)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七)指导律师、律师事务所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八)组织会员开展律师工作理论与实务研讨活动,交流工作经验,宣传律师制度,推动工作开展;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三条 律师协会应当加快涉外、商事纠纷、工程建设、金融、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品牌化、规模化和专业化建设。
第五十四条 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或者作出的决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律师协会处理会员违法违纪行为明显不当的,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提出监督意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或者其他个人作出一万元以上、对律师事务所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或者没收相当数额违法所得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律师或者其他个人、律师事务所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第五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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