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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1年修订)全文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来源: | 来源:政策法规 | 时间 :2023-12-05 | 7112 次浏览 | 分享到: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组织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五)监督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六)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七)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八)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九)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十)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

鼓励、支持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情况,设置安全总监。

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总监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和从业人员代表等人员组成。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并将其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专项用于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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