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22年修正)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LX0797 | 时间:2023-12-10 | 7372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是广东省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1日修订,2022年6月1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或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按照规定书面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失业保险服务,负责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出具失业保险参保凭证等工作,受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申请;每年向社会公布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等情况,并建立失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记录供用人单位和职工免费查询、核对。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失业登记工作,依法发放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受理失业保险金领取申请,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和出具相关证明,并将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的相关信息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和办事制度,严格审核有关情况,加强信息交换网络和设施建设,完善就业、失业等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在失业保险公共服务领域推广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动失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据实写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告知其享有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十六条  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可以选择政务服务平台或者到现场办理。选择现场办理的,应当向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最先收到失业保险金领取申请的机构应当受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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