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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全文)

《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是为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合理利用土地,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来源: | 来源:0797cx | 时间 :2023-04-20 | 7464 次浏览 | 分享到:

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的审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的审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有关村庄风貌、宅基地管理、农村住房纠纷化解等内容的村规民约。

鼓励农村村民理事会对农村住房建设进行自治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管理、建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及宅基地管理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在村内公告不少于三十日,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农村住房建筑高度、体量、材料、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体现地域文化、传承赣南风貌特色。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是管理村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的依据。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庄规划批准前,继续执行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

第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安排农村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用地需求。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和农民公寓等形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本地城镇居民最低保障住房面积标准。

第十一条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和天然林林地。

第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区域进行住房建设:

(一)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内;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三)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

(四)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五)崩塌、滑坡威胁区,泥石流沟内及沟口,坡度大于二十五度且岩土体结构松散等需要削坡建房的地段;

(六)公路建筑控制区;

(七)铁路建筑限界范围;

(八)架空电力线路、地下电缆、光缆保护区;

(九)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

(十)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行洪、泄洪通道,堤防和护堤地;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住房建设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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