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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年第四次修订)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2013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2021年11月10日第三次修订,2023年7月20日第四次修订
来源: | 来源:国务院令第223号 | 时间 :2024-01-24 | 1997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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