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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年修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简称铁路法,是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1990年9月7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来源: | 来源: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 :2022-02-22 | 2368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六十六条倒卖旅客车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铁路职工倒卖旅客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旅客车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多收运费、票款或者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必须将多收的费用退还付款人,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将多收的费用据为己有或者侵吞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铁路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走私的,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走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铁路职工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的,滥用职权、利用办理运输业务之便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法所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本法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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