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60
今天
164
今天
120
今天
91
今天
244
1天前
170
1天前
207
1天前
174
1天前
189
2天前
246
3天前
212
4天前
526
5天前
第六十五条 对监察官的政务处分、处分或者人事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有关监察官的权利、义务和管理制度,本法已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监察官制度,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信息
314779
246019
240208
239608
205803
202315
191074
186695
179116
178786
162854
154974
150868
100678
99366
98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