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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广大企业依法独立真实报送统计资料,2017年1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统计局、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外汇管理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就针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经统计部门根据《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等有关法规规定,依法认定并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示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人员)。
二、联合惩戒措施
(一)依据统计法对失信企业及失信人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对失信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信息;
3.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再次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
4.对负有责任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二)依法依规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
(三)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四)将失信企业及其相关人员有关信息作为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审核的参考,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
(五)暂停审批科技项目。
(六)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八)严格、审慎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事项。
(九)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十)依法限制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限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十一)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
(十二)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十三)将失信企业有关信息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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