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家庭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