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联合惩戒措施
(一)商务主管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失信企业和人员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实施单位:商务部)
失信企业和人员不可享受家政服务领域的支持政策,如培训补贴、企业培育、保险补贴等。
(实施单位:商务部)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各行政管理部门在主管领域内限制、暂停或取消对惩戒对象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实施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财政部)
限制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
(实施单位:国土资源部)
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
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
(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地方政府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机构)
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
(实施单位:科技部)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其广告依法加强管理。
(实施单位: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实施单位:税务总局)
在申请信贷融资、财产保险或办理信用卡等金融服务时,金融机构将其失信行为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
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公开发行其他公司信用类债券核准或注册的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
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
将惩戒对象失信信息作为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的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
将惩戒对象失信行为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
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
(实施单位: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