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 | 来源: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 | 时间:2020-12-03 | 4471 次浏览 | 分享到:


  4、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重点支持纳入目标任务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宗农产品及鲜活农产品的储藏、运输及交易等流通项目。
  5、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二)信用等级较高,偿债措施较为完善及列入信用建设试点的发债申请
  1、主体或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债券。
  2、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指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担保的债券。
  3、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且债项级别在AA+及以上的债券。
  4、资产负债率低于30%,信用安排较为完善且主体信用级别在AA+及以上的无担保债券。
  5、由重点推荐的证券公司、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提供发行服务,且主体信用级别在AA及以上的债券(中介机构重点推荐办法另行制定)。
  6、全信用记录债券,即发行人法人代表、相关管理人员等同意披露个人信用记录且签署信用承诺书的债券。
  7、同意列入地方政府负债总规模监测的信用建设试点城市平台公司发行的债券。信用建设试点城市指向省级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申请试点获批复,并向我委进行备案的城市。
  8、地方政府所属区域城投公司申请发行的首只企业债券,且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低于50%的债券。
  二、从严审核类
  对于以下两类发债申请,要从严审核,有效防范市场风险。
  (一)募集资金用于产能过剩、高污染、高耗能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领域的发债申请
  (二)企业信用等级较低,负债率高,债券余额较大或运作不规范、资产不实、偿债措施较弱的发债申请
  1、资产负债率较高(城投类企业65%以上,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75%以上)且债项级别在AA+以下的债券。
  2、企业及所在地地方政府或为其提供承销服务的券商有不尽职或不诚信记录。
  3、连续发债两次以上且资产负债率高于65%的城投类企业。
  4、企业资产不实,运营不规范,偿债保障措施较弱的发债申请。
  三、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
  除符合“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两类条件的债券外,其他均为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要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债券市场发展情况,合理控制总体发行规模,适当把握审核和发行节奏。
  我委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行审核工作实际,不定期对上述分类范围进行更新调整,并及时通知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请你委根据有关审核制度安排,做好企业债券发行转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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