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四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十一)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十二)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三)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资信评级机构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或约定将评级信息告知发行人,并及时向市场公布首次评级报告、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二)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应当每年至少向市场公布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三)应充分关注可能影响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所有重大因素,及时向市场公布信用等级调整及其他与评级相关的信息变动情况,并向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同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供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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