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九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 聘用
第二十二条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三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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