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
288
16天前
542
22天前
549
27天前
847
28天前
6391
28天前
528
31天前
1097
32天前
18330
33天前
14666
33天前
441
33天前
557
37天前
853
38天前
668
38天前
916
43天前
800
44天前
2384
79天前
62774
120天前
26479
136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