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编制建设工程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配套绿地率,制订绿化配置方案。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区建设的住宅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规划人口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低于1.5平方米、小区(含组团)不低于一平方米、组团不低于0.5平方米;
(二)旧区改建的住宅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规划人口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低于1.05平方米、小区(含组团)不低于0.7平方米、组团不低于0.35平方米;
(三)新建行政办公、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等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综合交通枢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五)商业商务设施、娱乐康体、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等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和物流仓储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城市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七)新建工业园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园区内各项目的配套绿地率,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但一般不高于百分之二十;园区外新建工业项目配套绿地率,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建设防护绿带的,应当按照规定建设防护绿带。
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建设单位按照所缺配套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包括同类地段土地基准地价、征收补偿费用和绿化建设直接费用。
绿化补偿费专项用于绿地的建设和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的核算以及绿化补偿费的收取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对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前期审批时,应当会同绿化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绿地布局、功能定位、植物配置、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绿化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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