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最新全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修订
来源: | 来源:国务院令第466号 | 时间:2020-09-03 | 1092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式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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