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全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2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6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国务院令第626号 | 时间:2020-09-03 | 640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八条 生产者依照本条例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汽车产品存在本条例规定的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的,车主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信息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