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份数2份;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
- 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及文件复印件1份;
-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安全生产投入发票(复印件))1份;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复印件1份;
-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1份);
- 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
- 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 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复印件1份);
- 由要检测机构出具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
-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复印件1份;
-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复印件1份;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求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求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复印件1份;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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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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