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交办公路[2017]8号)

来源: | 来源:交办公路[2017]8号 | 时间:2020-05-26 | 6464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并完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在信息录入、汇总和审核时,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要明确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审核和报送工作,要通过不断完善信息化手段,提高信息收集和报送效率。
  (三)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开展,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相关单位,进一步完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相关责任主体范围和工作机制,保障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向纵深推进,并取得扎实成效。
  三、认真做好信息公布与结果应用
  经初步确认或发生变化拟予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在“信用交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拟予公布的失信当事人名单无异议的,予以公布。有异议的,可向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负责超限运输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进行申诉。申诉经核实后,不改变原认定结论的,予以公布;改变原认定结论,或者有关部门发现原公示信息不实的,不予公布。
  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当事人名单结果的应用,将其作为实施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失信当事人名单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信用交通”网站公布栏中撤出,相关信息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对于失信当事人名单中的货运车辆,在联合惩戒期间,不享受“绿色通道”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1月17日

相关信息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