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发挥“黑名单”制度在强化社会监督和防范重特大事故等方面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相关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三、注重与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举报等制度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黑名单”制度在防范重特大事故方面的作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今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关于“推动曝光一批重大安全隐患、惩治一批典型违法行为、通报一批‘黑名单’ 企业、取缔一批非法违法企业、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等“五个一批”要求,加大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的跟踪力度,及时将未按要求整改或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曝光,并纳入“黑名单”管理,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的作用,建立举报信息督查督办制度。认真核实受理的举报信息,一经查实,要及时将涉事企业(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
四、加大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各单位要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 跟踪落实惩戒措施,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检查;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要求,加大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