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来源: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 时间:2020-05-23 | 8607 次浏览 | 分享到:

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的规定,是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告》相衔接。

(十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复评

纳税信用管理是一项为纳税人、为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服务举措。《信用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纳税信用评价》中的规定,对纳税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复核。

(十二)关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措施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措施,同时,按照国务院“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要求,AD级纳税人还将适用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共同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信用办法》第二十九条具体规定了对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第三十二条具体规定了对D级纳税人的惩戒措施,其中第一项规定与第二十条第九项规定对应。第六项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的规定,参照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发起的《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和国务院423日常务会议研究的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精神。第七项“D级评价保留2年”的规定,主要考虑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是对纳税人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状况的评价,评价后对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应有一定的持续时间。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http://anhui.chinatax.gov.cn/art/2018/9/17/art_7848_486383.html

相关信息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