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

《​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是为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倡导诚实守信,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信用江西”,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意见》、《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时间:2018-08-16 | 4812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三)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四)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等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应当记入的严重违法行为;

(十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生产、经营或服务行为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六)法院在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十七)其他依法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有关组织在对企业不同失信行为程度认定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惩戒实施细则,对失信企业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惩戒。

第十五条 一般失信行为惩戒措施:

(一)信用提醒。记录企业失信行为的行政机关、有关组织将一般失信行为书面通知企业,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约谈。记录企业失信行为的行政机关、有关组织可以约谈一般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其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六条 较重失信行为惩戒措施:

(一)在办理新增行政许可审批、资质申报等事项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

(二)在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申请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

(三)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大抽批比例,实施重点查验;

(四)在日常监管中,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查力度,提高抽检频率;

(五)在作为社会组织设立登记的主要发起单位时依法予以严格限制;

(六)依法削减其原享受的优惠政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严重失信行为惩戒措施:

(一)依法取消企业参加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申请等事项的资格;

(二)在办理资质、资格、许可证照等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事项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

(三)依法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四)对进出口货物逐批开箱检验,提高进出口货物查验率,列入海关和检验检疫核查重点;

(五)在日常监管中,作为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

(六)在涉及信贷、担保、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资产重组等金融活动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

(七)依法限制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依法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九)依法限制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境;

(十)依法限制法院确定的被执行人部分高消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 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列入省公共信用信息

平台严重失信黑名单,并在“信用江西”网站曝光。黑名单有效期与失信记录存续期一致。

第四章 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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