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

《​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是为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倡导诚实守信,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信用江西”,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意见》、《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时间:2018-08-16 | 481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依法应取得行政许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未经银行同意,无正当理由,拖欠贷款本息金额较大,拖欠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经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仲裁的;

(六)未经公用事业单位同意,无正当理由拖欠缴费,金额较大,拖欠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经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仲裁的;

(七)逃避追缴欠税,数额较大,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经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法院判决的;

(八)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经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为较重侵权的;

(九)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以及公证或法律服务中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

(十)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行政机关依法检查、检验;在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和证据的;

(十一)发生一般产品质量安全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二)司法或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迟延履行或部分履行法定义务;

(十三)其他依法认定的较重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 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被行政机关给予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撤销企业资质行政处罚的;

(二)被处特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三)1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受到处罚的;

(五)出口产品因严重质量问题遭受国外通报或退运,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经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为严重侵权的;

(七)拖欠员工工资、福利或社会保险费等,数额巨大,拖欠时间超过6个月,经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八)未经银行同意,无正当理由,拖欠贷款本息金额巨大,拖欠时间超过12个月,经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仲裁的;

(九)未经公用事业单位同意,无正当理由,拖欠缴费金额巨大,拖欠时间超过12个月,经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仲裁的;

(十)偷逃税款1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逃避追缴欠税100万元以上,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额300万元以上,虚开普通发票1000万元以上,以及以暴力威胁方式拒不缴纳税款等,经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法院判决的;

(十一)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数额巨大,时间较长或涉及人数较多,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二)利用非法手段获取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息并用于非法牟利、社会影响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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