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

《​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是为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倡导诚实守信,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信用江西”,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意见》、《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时间:2018-08-16 | 4814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被认定为中华***、******、江西省著名商标;

(六)被认定为价格、计量信得过单位;

(七)被认定为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八)被认定为安全生产诚信示范企业;

(九)被认定为海关信用管理等级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

(十)被认定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十一)被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授予行业龙头企业称号;

(十二)其他依法认定的企业荣誉记录。

上述荣誉记录期限为荣誉事项的有效期。

第九条 行政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对没有失信记录且拥有优

良守信记录的企业实施下列守信激励措施: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二)在政府购买、资格审查、评级评优、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三)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货物通关等工作中,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章 失信行为认定与联合惩戒

第十条 行政机关、有关组织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不良信息记录和本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等级认定标准为依据,对所涉及企业的失信行为依法予以认定。

企业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 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一)被处以较小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在一定数额以下行政处罚的;

(二)未通过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检查、周期性检验的;

(三)未及时到各级行政机关办理验证(报送年度报告)、换证、备案、注销、变更的;

(四)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强制标准、规范的;

(五)司法或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因履行能力不足而无法履行全部法定义务的;

(六)拖欠员工工资、福利或社会保险费等,数额较少,拖欠时间在2个月以内,经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未经银行同意,无正当理由拖欠贷款本息,金额较少,拖欠时间在6个月以内,经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仲裁的;

(八)未经公用事业单位同意,无正当理由拖欠缴费,金额较少,拖欠时间在6个月以内,经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仲裁的;

(九)拖欠税款、逃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较少,时间在6个月以内,经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法院判决的;

(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经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的;

(十一)其他依法认定的一般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较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被处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一定数额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被认定拖欠员工工资、福利或社会保险费等,数额较大,拖欠时间在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或者因违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被警告后仍未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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