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行业协会商会:
为提高我市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信力,加强和改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的通知》(民函[2013]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切实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提高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化运作水平,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自律与诚信工作体系,推动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活动内容
(一)健全自律规范。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根据行业发展要求,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的制定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审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章程制定相应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结合行业特点,探索建立社会评价、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诚信和守法意识;积极协调同行业会员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协调会员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设立专门的自律与诚信工作机构,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手段。探索建立健全与国民经济行业发展相适应、覆盖全面、运行有效、作用明显的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体系。
(二)推进信息公开。各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向社会公开登记证书、章程、组织机构设置、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名单等信息;主动向会员公开重大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出国(境)考察情况、接受捐赠和资助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增加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将有关信息在新闻媒体、协会商会网站等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会员的查询、监督。行业协会商会公开的信息资料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不断丰富信息公开内容,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创新信息公开方式。
(三)开展诚信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要根据自身能力,为会员、行业、社会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活动,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进行公开承诺;要向社会承诺做到不强制入会、不摊派会费、不强行服务,不搞乱评比、乱培训、乱表彰和设立“小金库”,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探索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要积极培育诚信服务品牌,拓展诚信服务内容,创新诚信服务方式,不断提升诚信服务能力。
58
2天前
226
8天前
250
13天前
425
14天前
5972
14天前
262
17天前
567
18天前
17963
19天前
14396
19天前
285
19天前
376
23天前
569
24天前
447
24天前
645
29天前
577
30天前
2247
65天前
62286
106天前
25677
122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