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健全政府运用大数据保障体系
(二十四)落实和完善支持政策。 落实和完善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财税、金融、产业、人才等政策,推动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 (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政府金融办、省人社厅负责,持续实施) 健全协同创新体系,鼓励相关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快突破大数据关键共性技术,支持高性能计算机、存储设备、网络设备、智能终端和大型通用数据库软件等产品创新。 (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发改委负责,持续实施) 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大数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大数据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各领域大数据创新应用,提升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科学决策水平,培育新的增长点。 (省发改委、省工信委负责,持续实施)
(二十五)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落实国家规范电子政务、信息安全以及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制度。 (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工信委、省网信办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制定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管理办法和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建立完善地方大数据标准体系,开展政府信息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的技术标准研制。引导建立企业间信息共享交换的标准规范,促进企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省工信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发改委、省网信办、省统计局负责,持续实施)
(二十六)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 落实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等制度,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数据的防护管理,加强对大数据相关技术、设备、平台、服务提供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性评测等管理。加大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切实保护国家信息安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数据安全。 (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网信办、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负责,按照国家部署分步骤实施)
(二十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省属高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企业重点培养跨界复合型、应用创新型大数据专业人才,完善大数据技术、管理和服务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政府工作人员培训,增强运用大数据能力。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负责,持续实施)
(二十八)强化工作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大数据运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具体方案或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大数据运用落实工作,不断提高服务和监管能力。省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省发改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持续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