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五、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2.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3.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