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完善“信用中国”网站(下简称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保障失信主体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特制定公布本规定。
一、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
1.在最短公示期三个月内的行政处罚信息;
2.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3.在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被给予的行政处罚信息;
4.失信主体因行政处罚而被列入失信受惩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按照相应名单管理要求公示和开展修复。
5.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的修复流程
1.行政相对人通过网站异议修复渠道正式提请修复申请。
2.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承诺并向网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是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主要包括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军官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二是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
三是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材料。主要包括缴交罚款收据等。
四是信用修复承诺书(详见网站提供模板)。
3.行政相对人完成提交材料,并经网站主办单位审核后,行政处罚信息可由网站撤下公示。
三、对未履行《信用修复承诺书》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失信惩戒
行政相对人在签署《信用修复承诺书》后,未履行承诺书相关内容,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失信惩戒措施:
1.所提供资料存在不合法、不真实、不准确、无效等情况的,不予信用修复,继续公示其行政处罚信息至公示期止。
2.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规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执行处罚决定的,不予信用修复,继续公示其行政处罚信息至公示期止,并将其未履行情况通报至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情节严重的,将其纳入相关领域失信“黑名单”管理。
3.行政处罚信息经信用修复撤下一年内,行政相对人再次被给予行政处罚的,新增行政处罚信息将不予信用修复,直至公示期止。若该行政相对人反复产生多条行政处罚信息,将视情节严重情况,将其纳入相关领域失信“黑名单”管理。
四、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
行政处罚信息在网站公示期限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暂定为三年,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暂定为一年,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示期限起始时间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
公示期限届满的,网站将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
五、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范围
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等被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是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被行政处罚的信息。
三是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可列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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