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来源: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 时间:2019-07-31 | 327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员信用管理,加强监理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维护监理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监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 本会加强与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互通信用信息,通过全国和省级及行业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政府有关部门网站等了解会员信用信息。
第四条 会员信用信息采集应合法、真实、有效、公开。
第五条 会员自报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基本信息指注册、登记、年检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指获得的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社团组织表彰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指因执业行为受到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有关社团组织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六条 会员在信用信息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后的信息通过网络上报本会。
第七条 会员自报信用信息情况与全国和省级及行业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不一致的,会员应自查自纠。
第八条 会员信用信息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或地方协会和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公布的信息为准。会员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时限一般为两年;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时限以政府规定的时效为准,公开时限内的信用信息为有效信息。
第九条 团体会员应: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章程》;
(二)按照各自章程规定进行登记、年检、设立党组织,规范内部管理,及时整改有关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本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三)按照本办法对其会员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进行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和上报;
(四)加强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互通信用信息;
(五)受委托为会员提供有关信用书面证明。
本条所指团体会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及行业监理专业委员会。
第十条 单位会员应: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试行)》和《建设监理企业诚信守则(试行)》;
(二)在有关招投标活动中,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不得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扰乱市场秩序;
(三)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或挂靠承揽业务,不得出借资质证书及其他相关资信证明、转让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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