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联合惩戒23项惩戒措施

来源:信用政策 | 来源:发改财金〔2016〕1962号 | 时间:2019-04-05 | 3537 次浏览 | 分享到:

    10、 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食品药品生产经 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1、 在申请办理通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大监管力度, 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
    12、 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 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13、 在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时,检验检疫部门可不予受理 或不予许可。
    14、 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纳税评估,提高监督 检查频次,并对其享受税收优惠从严审核。
    15、 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计入科研信 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
    16、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其 广告依法加强管理。
    17、 限制新网站开办,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 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对于经食品药品监管 部门认定违规提供食品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严重失信者,不得 同意其备案或许可。
    18、 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 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
    19、 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
    相关信息《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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