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最新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天津市人大 | 时间:2025-03-20 | 966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八章六十六条。

信用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可以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进入相关市场或者行业;

(二)限制相关任职资格;

(三)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四)限制享受相关资助扶持政策;

(五)限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履行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等职责的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标准,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审定实施。

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标准,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吸收采纳。

第三十一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应当列明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具体事项、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手段、实施对象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法人、非法人组织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还应当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采取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第三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督管理机制。

市场主体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作出的书面承诺,其履行情况应当纳入信用记录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鼓励市场主体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对失信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贷款利率、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第三十五条鼓励行业协会与依法设立的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信用评级评价,依据章程对守信主体采取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业内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第四章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归集、使用、加工、传输社会信用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社会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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