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最新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江苏省人大 | 时间:2025-03-20 | 1037 次浏览 | 分享到: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九章七十三条条。

第六章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发展现代信用服务业,制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向市场主体有序开放,建立适应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普惠金融发展的信用管理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将信用作为市场资源配置要素,扩大信用交易规模,发展信用经济。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加强与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合作,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在商务、金融、民生等领域融合应用。

第五十二条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主动向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提供登记信息、业务开展信息等。

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登记信息、业务开展信息,由省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拓展信用应用服务领域,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产品和服务。

第五十四条信用服务机构使用、加工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产品,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不得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作出虚假评价。

信用服务机构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鼓励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市场主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用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和服务。

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的规范管理,推动信用报告异地互认、跨行业互认。

第五十六条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信用管理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加强对信用服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第五十七条鼓励成立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动制定信用服务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编制、发布行业发展报告。

第五十八条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制度,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机制。

第五十九条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信用服务机构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单位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单位、个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三)要求被调查的单位、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数据和技术支持或者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查询、复制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协议、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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