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第十四届全国人大 | 时间:2024-11-23 | 1335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内容共九章八十条。

能源应急状态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终止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五条 出现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能源应急状态时,能源企业、能源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有关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安排,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能源应急义务,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能源市场秩序。

因执行能源应急处置措施给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六章 能源科技创新

第五十六条 国家制定鼓励和支持能源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推动建立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为引领、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核能安全利用、氢能开发利用以及储能、节约能源等领域基础性、关键性和前沿性重大技术、装备及相关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

能源科技创新应当纳入国家科技发展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的重点支持领域。

第五十八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产业、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能源科技创新。

第五十九条 国家建立重大能源科技创新平台,支持重大能源科技基础设施和能源技术研发、试验、检测、认证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能源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

第六十条 国家支持依托重大能源工程集中开展科技攻关和集成应用示范,推动产学研以及能源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创新。

第六十一条 国家支持先进信息技术在能源领域的应用,推动能源生产和供应的数字化、智能化发展,以及多种能源协同转换与集成互补。

第六十二条 国家加大能源科技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支持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培养能源科技高素质专业人才。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有关能源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能源企业、调度机构、能源市场交易机构、能源用户等单位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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