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国务院令第793号 | 时间:2024-11-07 | 3076 次浏览 | 分享到: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24年8月19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2024年10月17日国务院令第793号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六章五十五条。

(一)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

(二)重点岗位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或者安排考核不合格的重点岗位人员上岗作业。

第五十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暂时停止作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损坏或者影响运营安全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进行作业;

(二)未制定和落实安全防护方案;

(三)未在作业过程中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或者未及时消除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五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用于公共交通服务的城市轮渡,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需要,统筹推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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