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的主张成立的,应当采纳。听取陈述申辩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七节 听证
第四十一条 科技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百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对公民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一万元以上的;
(四)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
(六)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
科技部制定的其他规章对前款第一至第四项所列数额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科技部法制机构书面提出并提交有关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科技部法制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制作《科技部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载明听证的日期、地点等,并在举行听证七个工作日前送达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第四十三条 案件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依法终止。案件当事人中途主动要求终止听证的,应当准许。
第四十四条 听证由科技部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主持,可以设一至二名听证员和一至二名记录员协助主持人进行听证。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委派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听证。
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执法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
第四十五条 听证实行回避制度。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科技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听证主持人是科技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其回避由科技部负责人决定。
第四十六条 听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二)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宣读听证纪律;
(三)执法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向听证主持人提出有关证据、依据和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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