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侵占国有赣南客家围屋的;
(三)因不负责任造成赣南客家围屋损毁的;
(四)贪污、挪用赣南客家围屋保护资金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