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
(三)建筑物总面积与总人数,分别按照前两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八十五条 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