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利用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开展影视拍摄和公益性、群众性等大型户外活动,应当制定活动方案,防止损害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利用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开展下列活动:
(一)设立主题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
(二)研发文化产品;
(三)开展崇祖敬宗联谊;
(四)经营发展餐饮、民宿等旅游服务项目;
(五)其他传承、利用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传承、利用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南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擅自调整、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资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南雄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南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砍伐、擅自迁移、损坏古树名木或者在古树名木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标语等宣传品的,由南雄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在古巷、古驿道、古楼、古塔等建筑物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标语等宣传品的,由南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南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南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南雄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