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绿心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乡村振兴和绿色发展拓宽绿心村(居)民就业创业渠道,及时发布就业信息,加大免费培训力度,促进适龄劳动力充分就业;采取适当补助等方式鼓励绿心村(居)民购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绿心村(居)民的养老、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第十六条 在绿心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划和审批程序进行建设;
(二)毁林开垦或者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三)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
(四)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五)侵占、填堵(埋)河道、湖泊、水库、渠道、山塘;
(六)在河道内擅自采砂;
(七)开采除居民自用的矿泉水、地热以外矿产资源;
(八)在水域上经营餐饮;
(九)在河湖、水库围栏围网(含网箱)养殖、投肥投饵养殖;
(十)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或者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填埋建筑垃圾;
(十一)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规模养殖;
(十二)用水泥、石材等新建永久性墓冢;
(十三)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绿心保护标志;
(十四)其他破坏绿心生态和污染绿心环境的违法行为。
在核心保护区,除前款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二)畜禽规模养殖;
(三)倾倒、抛撒、堆放、填埋建筑垃圾;
(四)建造连片的、永久性的大棚。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绿心保护工作,将绿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绿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定期研究绿心工作,协调处理绿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是绿心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所辖绿心的保护、建设、投入、管理和宣传教育。
涉及绿心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绿心保护、建设、投入、管理和宣传教育,建立联合执法、日常巡查机制,及时查处和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承担绿心保护的组织统筹、改革创新、协调督查等责任。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开展绿心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空间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建设规划引导、用地管理和风貌规范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开展绿心污染防治、环境准入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开展绿心林业建设和林地、草地、湿地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开展绿心生态保护补偿和统筹加大资金投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