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和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不得罚款和收费。
第五十五条 城镇以外用于建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终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第五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实施本规定的权限,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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