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组织者是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 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施工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已办妥;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工程临时建设许可证;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
(六)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者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以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办法。但对单位工程,除基础、二次装修、专业设备的分部工程因特殊原因可以实行分部招标外,其他不得进行肢解招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组织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组织者向有承担该工程项目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并至少要有三个企业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组织者;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三)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六)召开招标会议,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七)组织设计人员、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并形成书面材料分发投标人。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建设资金说明;
(五)工程款支付方式;
(六)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方式;
(七)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八)工程是否允许分包及允许分包的项目;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评标、定标办法;
(十一)招标、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