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全文)

《洛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是为规范洛阳市城市管理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洛城(2021)121号 | 时间:2024-05-28 | 679 次浏览 | 分享到:

洛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2021年6月24日洛阳市城市管理局洛城(2021)121号印发,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市城市管理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和《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法政办〔2020〕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符合 法定程序、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公正、公开等原则,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确定处罚种类和裁量阶次。

第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裁量标准》,不得超越。

第五条 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理由。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规定期限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条 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裁量标准中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裁量权,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信息
热门搜索
政策法规
信息资讯